每個国家每個社会都有反对意见及破坏分子,关键是如何制订相关制约及阻吓法律法规,尽量减少那些反对分子做出破坏社会的违法行为,减少对社会的冲击和影响。法院和法例的设立以及法官的量刑判罚,有罪必判,有法必依,才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和体现,让市民大众守法,社会才能安稳,秩序良好,人人安居乐业。相反,有法不依,有罪不判或轻判,无疑让不法分子破坏分子有机可乘,有恃无恐,社会怎能不亂。这是普罗市民都深晓的道理,作为司法人士更不在话下。
屡屡轻判毫无阻吓作用
众所周知,“九七”回归后的违法行为和冲击個案遠遠比回归前尤烈,以倍增计,問题究竟出在哪裏?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在此不必言明,尤其是不少涉及政治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审判更为彰显。对此,有论者指出乃“拜”司法系统所“赐”,他们大多数是有英国(外国)背景。每涉及有关的個案审判结果,都令社会市民大众哗声四起,徒呼叹息不已——香港唔亂就假。
尤其自去年“占中”之后,旺角“鸠呜”之時,破坏分子做出的违法行为和程度愈演愈烈,個案不断倍增,霸占交通要道,故意在马路中心扎營堵塞车辆来往,“鸠呜”分子刻意冲击商铺,冲击执法警务人员。若在回归前,一些小商小贩为了營生在马路边摆卖,都遭检控“阻街”之罪判刑。反观那些“占中”及“鸠呜”分子竟在马路中心横?79日竟然“平安无事”。更甚者,那些存心故意冲击警方人员,被执法人员拉上法庭,有证有据,根据香港法例就是阻差办公,破坏公众秩序,属刑事案,摆在回归前的港英政府,肯定将这些破坏的、违法分子繩之於法,判监禁之罪。正所谓“吟诗都吟唔甩”。当下,情况刚刚相反,被拉上法庭的违法分子一個個被判无罪,“顶多”只罚社会服务令,莫説阻吓作用,简直就是有放纵之嫌。
尤其近期法院的幾宗判案结果,更令人感到惊奇,叹为“观止”,四個於去年11月19日“占中”期间的破坏分子,以石头、渠盖等硬物打破立法会大楼玻璃门和外墙多处政府公物,这是一件严重的刑事毁坏及非法集结案件。若摆在港英時期,最少都判处三年监禁。然则,法院法官竟判150個小時社会服务令,支付五百元堂费。这种判罚,简直就是对香港法治的一种侮辱。
究竟法官基於什么原因判得如此“宽宏大量”?大抵因为这四個破坏分子乃是“占中”人士,获得“格外開恩”吧?若然不是参与“占中”的话,其判罚结果肯定不是服务令那么轻刑。不妨拿個另类案例来比较一下吧:去年七月维园举办的一個“城市论坛”中,一名“保衞香港”的女成员与人发生“冲突”,梁国雄“笃中”那名郭女士脸部,而郭女士因一時忍不住气涉嫌还手拍打一下梁国雄的肩部,只是那么简单,后来那位姓郭女士却被控在公众场合作出扰亂秩序行为及袭击两罪,被判有罪,等候判刑。
法官量刑标准值得商榷
社会大众不妨评评理,四名破坏分子以多种硬物击毁政府公物及非法集会,与郭女士只拍一拍梁国雄肩部一下,究竟哪個案件严重,不問可知。然则,所受到刑罚结果却云泥之别。由此可见,香港的司法系统到底是什么背景,那些法官究竟以什么标准和立场量刑判刑,市民大众可谓鸡食放光虫――心知肚明矣。
类似的案例多的是。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信吗?“九七”回归之后,香港社会亂象不断,比之港英時期更甚。主要的并不是因为民生、经济及失业問题所引致,而是因为司法系统出现問题,对违法行为該罚的不罚,該判刑的不判刑,起到放纵作用。失却阻吓作用。我们不怕社会有反对意见和破坏分子,这是全世界普遍现象,問题是有法必依,有罪必判,治亂世用重典,收到阻吓作用,令违法分子有所警示,不敢亂来,社会治安才有保障。
转载自«大公报», 2015年07月15日
作者:香港华人革新协会副会长 文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