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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
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
組織章程細則
香港華人革新協會有限公司
HONG KONG CHINESE REFORM ASSOCIATION LIMITED

釋 義

1. 在本組織章程細則中:
1. 「條例」(Ordinance)指〈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
2. 「印章」(Seal)指本會的法團印章;
3. 「執委會」指每屆會員大會所選出之選任執行委員聯同委任執行委員合組成之「執行委員會」;
4. 「執委」指當屆執委會之成員;
5. 「常委會」指由每屆執委會所選出之常務委員組成之「常務委員會」;及
6. 「常委」指當屆常委會之成員。


會 員

2. 本章程細則的釋義,應參考條例的條文,而本章程細則所用各詞語,須被視為與上述條例所用者具有相同意義。

3. 本會是為組織章程大綱所說明的目的而成立。

4. 本會會員人數,並無限制。會員分永久會員、普通會員、團體會員及港外會員。

5. 本會組織章程上簽名之發起人,及註冊為有限公司前之原香港華人革新協會會員,在本會註冊成立之日起即自動成為本會之會員;其他人士或團體可依照本章程細則之規定加入為本會會員。

6. 凡居住香港之中國同胞年滿十八歲,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表,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並經常委會審查通過,均得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按繳納會費方式,分為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普通會員入會未滿兩年,須經常委會批准,並繳交規定費用方得轉為永久會員。

7. 本會會員定居港外,得保留會籍,成為本會港外會員。

8. 本港註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表,經本會會員兩人介紹,並經常委會審查通過及繳交規定會費,得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其合法會員人數超過一百人者,本會執委會可委任該團體會員委派之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執委會,為委任執委,有表決權。團體會員,其合法會員人數不超過一百人者,可委派代表一人,列席本會執委會。

9. 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權、罷免權、建議權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團體會員,享有選舉權、罷免權及建議權,並得授權其合法會員一人代表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員大會享有一票表決權。

10. 本會會員有按本會福利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享受本會之福利、康體設施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之權利。

11. 本會會員應負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一切章則;
2. 服從本會會員大會或執委會決議案;
3. 繳納經執委會釐訂之會費及規定之應繳各費。

12. 本會會員欠繳會費者,不得享受本會之一切權利。其會籍之撤消或保留,由常委會決定之。

13. 本會會員如有需要退會時,得具函常委會通知退出本會。

14. 本會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會員大會或執委會審查議決革除會籍,但不須公佈理由;
1. 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或執委會議決案者;
2. 損害本會利益;侵蝕本會財產者;
3. 破壞本會信譽或利用本會名義謀取私人利益者。

15. 無論退會或被革除會籍,其已繳各費概不發還。


會員大會

16.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分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兩種,均由會長依章召開。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得由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7. 周年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其開會日期最遲不得超逾上次周年會員大會日期十五個月。

18. 周年會員大會前,由執委會選定籌備委員若干人,組成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辦理一切有關會員大會事宜。

19. 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均以會員人數百分之五出席為法定人數。 但如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而召開之特別會員大會則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為法定人數。會員大會須經出席者多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如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出席者仍不足法定人數時,會長得宣佈另訂時間再次召開。再次召開的會員大會,不受上述法定人數之限制。但如與他會合併或本會解散,應有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議決。

20. 條例113條之規定將不適用於本章程細則。


會員大會通知

21. 周年會員大會須有為期最少21天的書面通知,為通過特別決議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則須有不少於14天的書面通知。通知期不包括送出日期及舉行會議之當日。會議通知書須列明開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如有特別事務,則須說明該事務的性質。

22. 會議的議事程序及決議不可因有關會議通知書意外遺漏而失效。


會員 大 會 的 議 事 程 序

23. 在特別會員大會上所處理的一切事務,均須當作為特別事務,而在周年會員大會上所處理的一切事務,除審議帳目,審批資產負債表,審議及通過執委會會務報告,通過核數師的報告,選舉會長及執委,委任核數師及釐定其酬金外,亦須當作為特別事務。

24. 如在指定的會議時間之後半小時,未足法定人數出席,而該會議是應會員聯名請求而召開的,該會議即須解散;如屬其他情況,該會議須延期至下星期的同一日在同一時間及地點舉行,或延期至會長所決定的其他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如在指定的延會時間之後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則出席的會員即構成法定人數。

25. 會長在任何足法定人數出席的會議的同意下,可將該次會議未完成的事項延期至不同的時間及地點處理,但在任何延會上,除處理原來會議所未完成的事務外,不得處理其他事務。如會議延期30天或多於30天,須另發會議通知書。

26. 在任何會員大會上交由會議表決的議案,除非有會員在表決前要求並獲通過以投票方式表決,概以舉手方式表決,並且將會議紀錄在簿冊內,即為有關事實的確證。

27. 在表決議案時,如票數均等,會長有權投決定票。

28. 本會註冊後的首次會員大會,應在6個月內召開,時間及地點由執委會決定。


會 員 的 投 票

29. 在以投票方式進行的表決中,會員可親自投票或以書面授權另一合格會員代表投票。但每一名合格會員只可代表一名會員投票。

30. 如授權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書須蓋上該法團之印章及由授權人簽署,代表本身必須是該法團的合法會員。

31. 授權代表的文書,須於會議或延會舉行前48小時,存放在本會的註冊辦事處,方為有效。

32. 授權代表的文書須依照下述或近似的格式:
"本人 / 我們(會員姓名 / 社團名稱)地址為 (地址)現授權(出席者姓名及身分證 / 護照號碼),代表本人 / 我們出席 xxxx 年 xx 月 xx 日舉行的周年會員大會 / 特別會員大會及其任何延會,並代表本人 / 我們投票表決。
於 xxxx 年 xx 月 xx 日 授權人簽署(印章)。"

33. 按照授權代表文書的條款作出的表決,即使授權人在表決前去世或患上精神錯亂,或撤銷代表之授權,該表決仍屬有效;但如在行使該代表權的會議或延會開始之前,本會的辦事處已接獲前述去世、患上精神錯亂或撤銷等事情的書面提示,則屬例外。


會 長

34. 每屆第一次周年會員大會,由出席會員按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制訂之選舉辦法,就曾任本會主席或副主席2屆或以上之會員中選出本會會長一至三人、副會長一至五人,任期一屆。會長得連選連任一屆。

35.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

36.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其執行職權。

37. 會長及副會長得出席執委會、常委會的會議,並有表決權。

38. 本會
1. 設名譽會長,由執委會就長期在本會積極工作,著有勳勞之會員或社會名流碩彥中提名,呈交會員大會通過聘任。
2. 設永遠名譽會長,由執委會就永久會員中曾任本會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主席或副主席四年或以上者提名,呈交會員大會通過聘任。


執 行 委 員

39. 執委分選任執委及委任執委。任期一屆,由本屆第一個年份的周年會員大會當選至秘第三個年份的周年會員大會選出新一屆選任執委止。選任執委連選得連任。

40. 每屆第一次周年會員大會,由出席會員按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制訂之選舉辦法,就會員中選出五十一人為選任執委及六人為選任候補執委,以票數多者當選。本會亦可藉特別決議增加或減少選任執委的人數。

41. 在批准註冊有限公司後至首次會員大會召開之前,執委會成員由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會員大會通過「不改選執委會成員,現屆執委、候補執委留任不超過一年」所指的執委擔任。

42. 會員大會召開時,得由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建議,並經出席會員百分之六十之大多數通過,認為有需要原屆執委留任者,則該屆執委及候補執委可留任至下次周年會員大會。

43. 執委為義務職,不得支取本會酬金,但因會務需要而招致的一切費用及其他開支,可實報實銷。執委不得兼任本會受薪職務。

44. 執委如有下述情形,即須停任執委職位:
1. 破產;或
2. 根據條例第IVA部作出的取消資格令被禁出任執委者;或
3. 精神不健全;或
4. 按照條例第157D(3)(a)條以書面通知向本會辭去執委職位;或
5. 直接或間接在與本會所訂立的任何合約中有關鍵性利害關係,但未有以條例第162條所規定的方式宣布其利害關係的性質。任何執委不得就其具有利害關係的任何合約或就任何由此引起的事項作出表決;如他作出表決,則其票數不得被點算。


執 委 會 的 權 力 及 職 責


45.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執委會可行使本會的一切權力,以促進及發展會務,但需受條例或本章程細則的條文所規限。

46. 本會在會員大會上所訂立的任何規例,不得使執委會在該規例訂立前所作的行為失效。

47. 執委會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2. 籌措經費;
3. 制訂、通過及修訂預算案、計劃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事宜;
4. 設立有利本會發展之企業或機構;
5. 設立或刪除常委會各部門及委員會、規定其職權並審核其工作;
6. 推選、改選及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司庫、副司庫、部門主任、委員會主席及其他常委;
7. 核准各部門副主任及各委員會副主席之任免;
8. 提名本會名譽會長及永遠名譽會長人選, 呈交會員大會通過聘任;及
9. 設立或刪除本會之顧問及名譽顧問職銜,聘任或解聘顧問及名譽顧問。

48. 執委會可隨時酌情發出授權書與任何個人、團體或專業人士為本會的授權代表人,執行本會的一切正常事務。

49. 所有支票、承付票、匯票及其他流動票據,以及收據,均須按照執委會決定的方式簽署。

50. 執委會會議紀錄包括:
1. 執委會核准的一切人事任免;
2. 每次執委會會議的出席執委或列席會議人士的姓名及簽名;
3. 所有在執委會會議上作出的決議及該等會議的議事程序。


執 委 會 的 議 事 程 序

51. 執委會可將其任何權力,轉授予有一名或多名執委或會員作為成員的委員會。該委員會在行使權力時,須遵從執委會對該委員會的指示及規定。

52. 執委會會議由主席主持,法定人數15人;如主席在指定舉行會議的時間之後15分鐘內仍未出席,則由一位副主席主持;如副主席缺席,則出席執委可在與會的執委中選出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53. 在任何執委會會議上產生的議題,須由出席的執委以過半票數通過,方成決議。如票數均等,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54. 執委會或以執委身份行事的人的作為,即使事後發現在委任該等人士方面有任何欠妥之處或該等人士巳喪失資格,仍屬有效。

55. 一份由全體執委簽署的書面決議,如同該決議是在一次妥為召開及舉行的執委會議上通過,一樣有效。


常 委 會

56. 常委會指由執委互相選出之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司庫、副司庫、各部門主任、各委員會主席及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之常務委員會,其名額由執委會決定之;

57. 執委會休會期間,由常委會處理日常事務。

58. 常委會執行執委會決議案、劃撥及核定一切經費之支付、審議及通過福利細則、核准各部、各委員會幹事或委員之任用及罷免。

59. 常委會會議由主席主持,法定人數6人;會議議事程序參照執委會進行。


秘 書

60. 秘書長由執委會就執委中選任,兼任法團秘書職務,必要時得僱用受薪法團秘書。

61. 本組織章程細則或條例中任何條文,如規定授權某事須由法團秘書及一名執委執行,則不得由身兼執委及秘書長的同一人單獨進行。


印 章

62. 印章由秘書長負責保管。使用該印章須經執委會批准。每份須蓋上印章的文書,均須由一名執委簽署,並由秘書長或另一名執委加簽。


帳 目

63. 執委會須就下列項目安排備存妥善的帳簿:
1. 本會一切收支款項及有關憑證;
2. 本會的資產及負債。

64. 帳簿須備存於本會的註冊辦事處內,或在執委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地點。

65. 執委會須按照本條例第122、124及129D條,安排準備本會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或集團帳目表及報告書,提交會員大會上省覽。

66. 提交會員大會上省覽的每份資產負債表(包括法律規定附錄於表後的每份文件)的文本,連同執委會報告書及核數師報告書文本,須於舉行會員大會前不少於21天,送交本會的每名會員及債權證持有人。


審 計

67. 核數師的委任及其職責的規管,須按照條例第131、132、133、140、140A、140B及141條的規定進行。


通 知

68. 本會向會員發出的一切通知,可面交該會員,或以郵遞方式寄交其登記的香港地址,如已付郵資及付郵滿48小時,即當作已完成該通知的送達。

69. 每次大會的通知,均須送交每名居港會員及本會當任的核數師。

70. 本會當其時的每名執委、常委、授權代理人、核數師、秘書長及其他高級人員,在任何與本會有關的民事或刑事的訴訟獲判勝訴或獲判無罪或藉任何根據條例358條提出的申請而獲法院給予寬免的法律程序,所進行辯護而招致的法律責任,均須從本會的資產中撥付補償。

71. 當本會清盤或解散時,如清償一切債項及債務後,尚有財產剩餘,則該等財產不得付給或分配予本會會員。該等財產必須贈予或移交與本會有相似宗旨的其他機構;而該等機構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予成員方面的規定,亦至少一如本組織章程大綱第4條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此等機構將由本會的會員於本會解散時或之前選定,如事前未有就此事作出決定,便由對慈善基金有司法管轄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大法官裁定;倘不能按照上述條款實行,便得將有關財產撥作某些慈善用途。

72. 附則:本會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之解釋權屬於執委會;如有任何增刪、修改,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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